《江蘇省重點民生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條 為強化民生領域重點計量器具管理,依法規范經營主體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人民計量法》《人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貿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重點民生計量器具制造、銷售、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重點民生計量器具制造、銷售、使用等活動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提升重點民生計量器具法治監管、智慧監管和信用監管的能力和水平,實現管理的*性、靶向性和效能性。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銷售為目的,制造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強制”的重點民生計量器具新產品的,應當經省級市場管理部門型式批準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被委托方應當取得與委托加工計量器具相應的型式批準,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計量器具,應當標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準標志和編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含網絡平臺)不得銷售沒有產品合格印、證標志的重點民生計量器具,不得銷售*明令禁止使用的或非計量單位的重點民生計量器具,不得銷售非法計量器具零配件。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銷售的重點民生計量器具進行拆裝、改裝,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和封印標記。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重點民生計量器具準確度、www.shyb118.com?第十二條 鼓勵重點民生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和個人開展誠信計量自我*,自覺接受社會。
?第四章 重點民生計量器具的計量
??第十四條 使用重點民生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向當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的計量機構申請。當地不能的,向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計量機構申請。
??第十六條 各級計量機構應認真履行計量職責,運行好、維護好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及時做好計量器具強制任務,并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提供及時、有效的計量技術支撐。
第十七條 各級計量機構應當對外公開強制辦理的地點、流程、時限、咨詢等信息,暢通申請、受理和的渠道,www.shsaic.net??第五章 重點民生計量器具的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的要求,做好優化審批服務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審管”銜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本行政區域區內開展重點民生計量器具型式批準事后檢查工作,督促制造單位或個人依法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組織生產,提高質量保證能力水平,確保制造的計量器具符合法制性要求。
對監管中發現不能持續符合型式批準條件要求,關(倒)閉、破產等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型式批準獲證企業,應及時報送發證部門注銷相關型式批準證書。
??(一)是否取得與所制造計量器具一致的型式批準證書,是否持續符合型式批準條件并具有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儀器設備。
/發現問題是否及時通報被委托方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四)制造出廠的計量器具是否經出廠合格,標志、標識的標注是否齊全且符合要求。
是否使用非法手段破壞其制造計量器具準確度。
?(一)銷售的計量器具是否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是否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質量是否經檢驗合格。
??(三)是否對所銷售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證書、產品標識標注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使用重點民生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二)是否使用無合格證、過周期、經不合格、鉛(簽)封損壞的重點民生計量器具。
??(四)是否使用帶有作弊功能的重點民生計量器具。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重點民生計量器具使用環節管理職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計量部門應依申請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重點民生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和個人進行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將監管情況納入經營主體信用記錄,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人民計量法》《人民計量法實施細則》《人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仲裁和計量調解辦法》等規定,開展計量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銷售未經型式批準的重點民生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管理部門依據《人民計量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制造、銷售和使用的重點民生計量器具經抽查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人民產品質量法》《人民計量法》www.shhzy3.cn??第三十二條 重點民生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和個人,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九項、第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9日。2016年5月25日公布的《江蘇省重點管理計量器具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